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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告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获赔109万

作者:佚名  来源:钱江晚报责编   更新:2017-4-10 13:03:38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4月7日,双方之间一起关键博弈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迎来一审判决,双方各有得失。


该案主要涉及“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衍生产品开发问题。


大头儿子公司主张享有三个人物形象著作权,央视动画公司授权他方制造、销售印有“大头儿子”一家人形象积木玩具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就每个人物形象要求央视动画公司承担50万元赔偿和8万元维权合理开支,索赔额总计达17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版《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动画片(1995年开播,以下简称95版动画片)的人物原型是由刘泽岱设计并享有原始著作权的,这在95版动画片片尾和央视自愿进行的著作权登记中都是如此记载,并且已经被生效判决书确认。根据著作权法,这一著作权并不归央视或央视动画公司所有。2012年,刘泽岱将三人物形象著作权转让给案外人洪亮;2014年,洪亮又再转让给本案原告大头儿子公司。


法院认为,95版动画片和2013年开播的《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以下简称13版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都是从刘泽岱原创人物形象进一步演绎而来。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使用演绎作品需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此前,央视动画公司因为制作、播放13版动画片已经被大头儿子公司起诉过一次,最终被法院判赔120万元。此次央视动画公司许可他人制造使用13版动画片人物形象的玩具,同样构成侵权。不过法院最终并没有简单判令央视动画公司停止这一行为,而是综合全方位进行了考量,最终以提高央视动画公司赔偿金额的形式确定了一种替代性的责任。


法院指出,“大头儿子”一家人的人物形象已不单纯是机械的、仅存于纸的“作品”,而是已经成为一代人的活生生的、温暖的记忆。它们是一种文化符号,是巨大文化价值的载体,是满足公众文化消费需求的消费品。


“大头儿子”一家人物形象玩具也是公众需要消费的对象。而如果机械地根据法律规定,不论是作为原始形象著作权人的大头儿子公司,还是作为开发了动画片的央视动画公司而言,都不能在未经对方许可的前提下擅自使用13版动画片中人人物形象,由此将导致一种僵局,无论是对大头儿子公司、央视动画公司,还是对社会公众而言都不利。


如果换一种思维,对大头儿子公司或央视动画公司二者之一的权利稍微进行限制与平衡,让其中一方支付金钱对价,另一方自由利用人物形象,问题就可以解决。


那么,究竟该让谁付钱,谁利用呢?


法院认为,应当在对原作品著作权人与演绎作品作者、作品商业价值赋予者利益进行平衡后予以确定。


首先,13版动画片中人物形象中的独创性成分,更多地是由央视动画公司赋予。


其次,刘泽岱原创的人物形象正面静态图,无故事支撑,亦无知名度,商业价值十分有限。相反,是央视及央视动画公司的动画片赋予了“大头儿子”等人物形象以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再次,因大头儿子公司自由利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原版人物形象并未受到妨碍,而13版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大头儿子公司也无权擅自利用,所以央视动画公司没有,也不会给大头儿子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最后,对大头儿子公司可以通过增加赔偿金额的替代性手段予以救济。


考虑上述四项因素,法院适用了替代性的责任方式,最终确定央视动画公司就“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两个人物形象各支付35万元赔偿和3万元合理费用,就“围裙妈妈”人物形象支付30万元赔偿和3万元合理费用。


大头儿子公司共获得了109万元的赔偿,而央视动画公司也有益处。


若该案一审判决能够生效,则在支付该赔偿金额后,央视动画公司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13版动画片人物形象开发衍生产品,无需再取得大头儿子公司的许可,亦无需支付许可费用,算是用赔偿补上权利漏洞,一次性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



 

动漫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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