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李逵遇见李鬼 迪士尼状告《汽车人总动员》抄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腾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6-22 15:13:11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相信不少漫迷们对2015年上映的国产动画《汽车人总动员》还有些许印象。2015年,1.3万名网友在豆瓣上为这部电影打出了2.3分,刷新了电影评分历史新低。同时,因为这部电影和迪士尼出品的《赛车总动员》无论是在人物造型还是故事情节上,都具有极高的相似性,所以也引发了网络热议。日前,迪士尼公司状告《汽车人总动员》制片人等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本月21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李逵遇见李鬼 迪士尼状告《汽车人总动员》抄袭


原告代理人称,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中的动画形象K1和K2,抄袭了原告电影中的动画形象“闪电麦坤”和“法兰斯高”。被告还制作了展板和海报,抄袭了原告的动画形象。在被告运营的PPLIVE网站上,传播了海报、预告片和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的名称与原告电影名称极其相似,在被告宣传海报中突出了汽车和总动员字样,故意遮盖“人”字,导致一般受众无法识别并对电影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海报中还突出使用并抄袭了原告动画形象的K1和K2。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聚力公司停止侵权;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100万元。


被告代理人则表示,《汽车人总动员》电影的K1和K2动画形象是独立创作的,没有剽窃原告《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电影的动画形象。《汽车人总动员》中K1、K2车辆形象的设计借鉴了现有车型独立创作完成,与原告的动画形象不构成实质相似。原告主张被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也不成立。原告电影名称属于题材类的描述性的名称,本身显著性不强,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告一直宣传《汽车人总动员》是国产电影,相关消费者不会造成混淆。此外,涉案作品的票房收入扣除相关税金、电影专项基金、院线分成、其他创作成本后,是亏损的,被告不存在获利。


事实上,自2015年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上映后,就被网友指出抄袭迪士尼出品的《赛车总动员》,并且网友们自发组织在微博等公众平台上,声讨导演卓建荣。而卓建荣对此的回应是“家里没有小孩的不要去看,不是做给你们看的。”如今,案件正在审理中,腾讯动漫将对此进行持续关注。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