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制定的「儿童卖春,儿童色情等行为的处罚与儿童保护相关法」(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五十二号)的改正版,即将于2015年7月15日正式实施。这真的将对广大萝莉控带来沉重打击吗?近日,主攻著作权、偶像等与秋叶原关联法律的神田之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太田真也,分析了这次的重点问题。
首先,之前我们就已经有所报道,本次改动后的法律明确指出,“受保护的儿童”是不满18岁的三次元人物,二次元人物并不包含其中。也就是说,即使此法律实施之后,二次元的成人向萝莉作品,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一点对于很多萝莉控来说可谓是天大的喜讯。
另外,本条法律中还指出了“单纯持有”儿童色情内容的物品,也属于犯罪行为。并将面临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单纯持有的范围也十分广泛,不光是实物,连电脑上的数据也算是持有的范围之中。这一条听起来就显得十分恐怖了。
不过太田真也律师指出,这条实际上是中看不中用的。太田真也律师表示:“警察恐怕不可能只为了逮捕违法此法律的人,而专门去一般人的家庭中进行搜查。当然,持有这些图片等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不过像非法持有刀枪药品等的罪行,都是在其它重大事件中被带出来的。所以我认为这条法律是不会被利用的。”
另外,虽然在电脑上的内容属于持有,不过如果是在网络上,或者在海外服务器的情况,也是十分不好界定的。
而且由于考虑到病毒与黑客等情况,本法还指出单方被传送了相关内容的文件并不算是持有。只有在知道内容,并且以“自己的意识保存”的情况下,才能算是持有。
除了上面的内容,太田律师还分析了另一处改正的条文。「儿童保护法」在改正后对儿童色情的定义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规定指出了“特意将儿童的性特征部位(性器官周围,臀部与胸部)露出或强调”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太田律师称;“在之前所制定的条文中,规定的是‘只有一部分的衣服,或者是一丝不挂,并且使人性兴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过这样的范围过于广泛,性兴奋也很难界定。因此才做出了如此更加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