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武隆景区状告《变形金刚4》的消息在网上引发了诸多争议。今天(10月27日),这场官司终于在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2016年4月26日,武隆景区状告《变形金刚4》的纠纷官司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武隆景区起诉片方派拉蒙影业和北京一九零公司没有按照合约植入广告导致景区损失严重。武隆景区方面认为片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以地标牌的方式呈现“中国武隆”,没有达到合同的目的,构成了违约。合同协议应该解除,并要求片方赔偿因合作拍摄导致的相关损失共计两千多万元。片方则认为电影中已充分展示了武隆天生三桥景区神奇的地貌和绝美的自然景观,并将剧情中最重要情节转折点设定在了武隆天生三桥景区拍摄的片段中,对武隆景区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已经基本达到了合作目的。发现失误后,由于公映时已经被有关部门核发,来不及修改地标字样。在随后DVD载体发行、电视及数字播放平台上,已进行及时补救,公映版未植入,只算不完美、不完整,不存在违约一说。
片方还提出了反诉讼,质疑武隆景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严重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片方要求武隆景区按照合约支付合同尾款120万以及滞纳金1105.8万元。同时,法庭驳回了重庆武隆景区的其他诉讼请求,并驳回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针对双方的诉讼焦点,审判长当庭作出判决,被告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武隆景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9万元。庭审结束之后,武隆景区方面表示对本次的判决比较满意。片方则表示需要与公司商议之后才决定要不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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